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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睿杰咨询 | 发布时间: 2020-04-11 | 1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1:员工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如果员工没有请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此,解答如下:

第一、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到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措施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如果属于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职工,根据前述分析,在非休息日的2月3日至7日,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提前复工,否则构成旷工,达到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职工,企业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为了节省用工成本,用人单位能否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呢?上述人社部通知没有规定,但是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市、广东省进行了规定,明确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前提是“与职工年协商一致”。


问题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等方式上班?

答:本次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隔断传播渠道,在家办公有利于实现该目的,因此,应当允许企业按照职工通过在家办公等方式上班,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即肯定了这种方式。

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即肯定了这种上班方式。


问题4: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是否支付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在家办公也属于上班,因此,需要根据上班的时间确定,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问题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能否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轮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因为职工人数不足,如果按照标准工时,一旦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安排员工加班,要么可能因为员工拒绝耽误生产,要么因为要支付加班费增加用工成本。为此,上述人社部通知没有规定,但有些地方例如前述北京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轮岗倒休的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问题6: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能否裁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为了稳定就业,上述人社部通知规定,政府鼓励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但是前提是与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后者需要职工同意,可以想见,因此裁员的情况将增多。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认定,各地一般都进行了规定。具体请查询当地规定。


问题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能否停工停产?停工停产期间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企业长期不能复工的,员工能否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见,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后,工资成本低于正常工资。为此,有些企业就打这方面主意。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停产停工的定义,根据之前的一些案例,为避免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一般要求被停工停产的职工达到部门大部分职工,如果仅针对少部分职工,并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可能被认定擅自降低工资,员工可以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问题8:如果贵公司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能否以疫情严重,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为由拒绝上班?

答:这次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其他地方的医务人员也纷纷请缨,因此,这是一个伪命题,纯属专业讨论需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力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有的人可能认为,根据《职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务人员无权拒绝医疗机构的命令。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本条规定,就可知,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权进行调遣,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并没有这个权力的。


问题9:被感染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否则,员工可以《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者或者职工感染过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前者,应聘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司法实务,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体检费(不能报销时),造成劳动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后者,职工可以提前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到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问题10: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果不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死亡的,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如果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果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则由所在用人单位赔偿。


问题11:哪些企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

答:对此,人社部没有规定,但是一些地方,例如广东省规定如下6类企业不受广东省延迟复工规定限制:

广东地区可以提前复工的6类企业:

一、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的

二、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的

三、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的

四、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

五、供港供澳的企业

六、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其他企业是否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现在尚不明确,例如广东省复工通知规定, 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粤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来粤人员健康监测管理方案(第二版)的通知》(粤卫明电〔2020〕11号)落实防控措施。这里的“确因工作需要”的企业是否不仅限于上述6类企业,该规定没有明确,需要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问题1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提前复工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职工提前复工的,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赔偿:《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行政处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三、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四、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2019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果通知职工提前复工,可能需要防范失职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风险(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疾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问题13: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答:有多种方式,可以引导员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等方式。

(1)引导员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于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且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中止劳动合同履行对用人单位的成本最低,如果员工能够同意,是最优方案。

(2)引导员工请事假

如果员工不同意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第二个方案是引导员工请事假,因为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只需正常缴纳社保费即可,用工成本很低,如果员工同意,这是次优方案。

(3)引导员工请病假

如果员工因为感染病毒或疑似感染病毒被隔离,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虽然上述人社部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员工自己同意请病假,基于权利可以放弃的理论,用人单位按照病假处理,理论善是有效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虽然相对于事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假工资,但是相对于正常工作工资则降低了用工成本。病假期间的待遇,先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在深圳地区,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且不得少于最低工资的80%。

(4)协商安排休年休假

根据北京市、广东省等的规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相对于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不失为一种降低用工成本的方案。

(5)协商一致待岗

如员工长时间不能复工,则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照约定处理。